华娱青葱岁月 - 第309章 开庭爭锋
第309章 开庭爭锋
翌日,海淀法院。
外面的阳光四溢,诉说著春暖大地的美好篇章。
与之相对的,是法庭里的庄严肃穆,游离著一丝清冷之感。
审判区最上头的法官位置,在这丝清冷与寂静中,发出隆重而威严的声音: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安华院线与被告华夏今典院线关於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双方身份。
请原告安华院线代表及法人华逸尘、委託代理人褚英杰,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繫方式,进行依次陈述—“
原告方坐席区域,华逸尘和褚英杰翻阅资料文件,逐次自我介绍。
其坐席后,有汤凯年、童浩及安华信息技术公司技术部门的几个人员列坐陪同。
正对面的被告方坐席区域,何国华和刘威拿起资料坐等陈述。
其坐席后,有华夏今典院线所属的几个人员陪同。
这是一场公开的官司开庭,在见证的观眾席上,来的人比上次的调解现场的人数多了不少。
各部门的大领导倒是没来,出席了一些办公室人员代表见证。
除此外就是一些到来的媒体,不仅有文化行业內的媒体,有关法制的新闻媒体以及计算机领域的媒体也有不少。
在眾人和多方位摄影机镜头的见证下,双方四个人进行了一番自我介绍。
“此前,本案已经过诉前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今天,我们將围绕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首先,由原告陈述被告的侵权依据。”
正式的开庭,让褚英杰这位大律多了几分严肃,少了几分之前碰撞中的蔑视与不屑。
他旧话重提,將“对证”与“调解”两个环节中的诸多依据,更为细节化的、如同扣字眼般的一一进行陈述,儘可能保证逻辑严谨到无一丝漏洞可钻。
从去年7月28號的华夏今典发布会、10月1號的灯光启动仪式、12月31號安华专利授权,以及之后华夏今典无视专利而侵权的行为,往《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点的方向引导。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侵权赔偿的法律条款,唯有第十一条的第三点是“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最严重的赔偿条例,其余几点赔偿的法律条款对於资本来说可以忽略不计。
而构成十一条第三点的前提条件,就是“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
怎么才叫“故意”?
按对方律师刘威的话说:“基於原告方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
去年7月28號的发布会,我方確实由於受到安华光影放映技术的启发,自主开发出看起来效果相似的放映技术,並以此来举行了初步试灯的发布会。
彼时安华专利还未授权,申请专利的消息属於保密。
我方並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何谈“故意”二字?
其后,安华专利出了公示,但仍並未得到授权。
我方经过縝密研究,確认我方开发的放映技术无有安华获权后侵权的可能,
我方才继续进行相关项目的发展。
至於安华12月31號专利授权后,我方继续使用看起来效果相似的放映技术,
是因为我方並不认为所开发的技术造成侵权。
在『並不认为侵权』的前提下,任何一家企业都有自主研发任何技术的权利和权益。
故此,“故意侵权”不成立,更何况我方並不认为所研发的技术就造成了侵权。”
打官司除了要懂法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
能把黑说成白,能把白说成黑,这才有当一名合格律师的资格。
对比在调解中以及在刚才开庭的一刻,被褚英杰指控“故意侵权”的情况,
此刻的刘威进行了反驳,说得倒也有条有理。
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不认为我侵权,那哪来的故意侵权呢?
这样的反驳看似在耍流氓,但往往打官司就是一场文字游戏,就是在挑字眼。
想要辩证这一句话,就要找有板上钉钉的证据,把“不认为”中的“不”给去掉。
而这就需要確切的实锤依据,像褚英杰仅靠分析旧新闻与对何国华举止的部析来作证,这是无法用来作为判罚依据的。
新闻中的那些话,人家可以说是乱说的,可以说是有感而发,可以说来应对媒体。
不能只通过分析片面的言行举止,就给別人定罪,说人家是故意侵权。
这需要证据,需要一个让对方无法反驳的铁证,来证实华夏今典就是故意侵权,才能达到获取巨额赔偿的目的。
可惜,褚英杰没有。
他只能转换话题:“在诉前对证后,软体控制硬体的技术方案在『等同原则』下侵权,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针对此言,刘威回道:“在调解中,我方承认这个侵权事实,如今也不会否认这一点。
只不过软体控制硬体的技术方案是在我方不知情下的巧合,也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的法律责任。
只是原告方恶意滋事,提出5亿的天价赔偿这个极度不负责、不合法、不合规的数额,才造成了诉前调解的失败。”
褚英杰道:“一部分法律责任?侵权就是侵权,哪来一部分侵权之说?被告方难道认为控制流程侵权了,其余地方就不算侵权了?”
刘威道:“控制流程侵权,是软体操控硬体且是硬体运行规则方面的技术方案侵权,跟软体本身的运行逻辑有什么关係吗?”
“可笑!”褚英杰严厉地道,“如果你软体运行逻辑不雷同,你控制的硬体方面的技术方案如何雷同並侵权?在场的不乏专业人土,听听是不是这个道理?”
在场部门人员和媒体记者们看明白了,一方以对方故意侵权为由想要天价赔偿,一方以部分侵权为由只想稍微赔点钱了事。
这是很常规的一个官司情形。
几乎任何一场官司,原告和被告的针锋局面都是朝这两个不同的方向走。
只不过,当下官司中的案件很奇特,涉及软体本身的技术方案和操控硬体的技术方案两个部分。
按被告方的话说,他们只是操控硬体的技术方案侵权了,这该怎么判?
在场一些人不禁笑了起来,到底是文化行业中史无前例的一场专利官司,就是这么有看头。
刘威道:“据专利局的公示,安华软体使用的是python计算机语言,使用的软体框架和库是django;
我方使用的是java语言,使用的框架和库是springboot。
计算机语言的不同,那它的底层逻辑的编写方式自然不同。
所以针对原告方的陈述,有关软体逻辑本身和操控硬体本身的等同性,从技术上讲这本身就不合逻辑。”
“法官,我请求发言。”汤凯年道。
“发言方的身份。”法官问。
汤凯年道:“安华信息技术的股东及总经理,安华光影软体的开发者。”
“请讲。”法官道。
专利软体的开发者头一次现身,让在场人士和摄影机的镜头纷纷聚焦了过来汤凯年正襟危坐,一本正经道:“首先,计算机语言底层逻辑的不同,不代表开发一款软体的终端逻辑就不同,要想控制数字设备,必然要先接收设备的数位讯號。
接收信號的代码逻辑,以及处理信號並根据代码发送指令给设备,使其发出灯光的代码逻辑。
依据已有证据证实硬体运行逻辑一致的情况下,从技术层面上就已经可以证实其软体开发技术上逻辑框架的雷同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並不是代码不同就不叫侵权,不管你们用的是何种计算机语言,只要开发的逻辑框架上的技术方案在『等同原则”下是雷同的,软体本身一样侵权。”
在场大部分人听得云里雾里,包括华逸尘也是一样,听不明白。
汤凯年见状,说道:“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开创出1+1=2,不是说別人硬要是1+1=2才叫侵权,one+one=two也是侵权。
因为它的运行逻辑是一样的,也就是技术方案是一致的。
在《专利法》的『等同原则”下,这就是『技术等同”侵权。”
听他这么一讲,在场人士恍然大悟,这下搞明白了。
简而言之,华夏今典的软体在外人看来,可能从头到尾都不一样,但实则只是它的代码逻辑换了个皮,换了个计算机语言而已,从技术角度来看两者的软体就是一个东西。
既然是一个东西,那就是侵权了嘛。
虽然这只是推测,华夏今典的软体到底是什么样子还尚未可知,但在汤凯年有理有据且有浅显例子的辩证下,在场眾人心中隱隱有一种华夏今典就是侵权安华的论证。
但是,还没有確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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